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

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

第二十一條
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左:

一、會務發展準備基金: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。

二、退撫準備基金: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之。